来源:艾特贸易2017-06-05
简介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布线及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 500V 。 (2) 绝缘导线必须采用钢管敷设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布线及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2)绝缘导线必须采用钢管敷设,并要密封,使导线与危险物品隔离;电缆一般应用铠装,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①2区场所电压为1000V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
②2区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
③11区场所电压为1000V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电缆。
④10区、11区场所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3)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4)电气线路除照明线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5)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式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浸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6)所使用电缆或绝缘导线的线芯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27的规定。
(7)所有设备的金属部分、金属管道以及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全部接地(或接零),并连接成连续的整体;接地(或接零)干线宜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相连,以提高连接的可靠性。
表27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和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积

注:*符号表示不许使用。
(8)1区和10区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9)如果不由接地系统供电,则必须装设能发出信号的绝缘监视装置;1区和10区级场所3~10kV电气线路应采用零序跳闸保护,要求动作正确、可靠;如果由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供电,则系统最小单相短路电流不得小于该段线路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2倍。
(10)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两者间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它与1区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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