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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线路的防外力破坏法律规定

来源:艾特贸易2017-06-04

简介为了贯彻电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电力电缆安全供电,减少因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中因施工不慎而造成的外力损坏事故,依法预防外力破坏,加强管理并对发

    为了贯彻电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电力电缆安全供电,减少因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中因施工不慎而造成的外力损坏事故,依法预防外力破坏,加强管理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国家有关部委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17日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1999318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日)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文内容介绍如下。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条文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城区内道路狭窄、管线较多的地段,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以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1)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4)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文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1)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2)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